武漢塔吊事故后的責任歸屬問題
a.事故責任分析:
(1)該生產塔機的)’家,無視國家規定,非法制造、銷售質量不合格且無生產許可證的井架 式塔吊,派不懂塔機安裝技術的人員負責塔機安裝工作,在安裝過程中,存在塔機底盤固定方 法不符合設計說明書;地錨、纜風繩的設置及搭接方法不符合規范要求;力矩限制器不進行調 試,;無書面交驗手續等重大事故隱患,根據GB5144-1985(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》和建設 部《加強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規定》,對該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(2)某縣建筑工程公司,擅自購賣無生產許可證的塔機,對安裝好的塔機沒有書面接驗手 續就違章使用。并且未經廠方同意挪動東南方向的纜風繩,起重司機無證上崗,在超重670kg 的情況下,由于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,造成塔機傾翻,對該事故應負重要責任。
(3)某市建筑工程公司,做為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指導、監督檢查不力,對塔 機安裝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嚴格制止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,最終導致塔機傾翻,對該事故 應負一定的責任。
(4)某房地產開發公司,在一個狹小的土地上組織兩家施工單位同時施工,特別是某打樁 隊在塔機幅度和回轉半徑內操作,嚴重違反操作安全規定、亦是事故產生嚴重后果的重要因 素,對該事故應負一定責任。
b.事故結論及改進意見:
(1)事故責任單位,應根據各自貴任大小來承擔該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。
(2)由有關主管部門對事故責f「單位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直接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予 嚴肅處理和經濟處罰。
(3)由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該事故的間接經濟損失費用。
(4)該事故中凡觸及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這起事故的性質是嚴重的,損失是慘痛的,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,提出以下改進措施 和要求:
①建筑起重機械屬特種設備,必須具備“生產許可證”和“產品合格證”,凡不符合國家規定 的塔機一律停止生產、銷售、使用;
②塔機拆裝隊伍,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,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、維修、拆除 等項工作;
③各建筑施工單位對在用塔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,尤其是井架塔機要作為重點檢查,凡是 產品質量不合格,無生產許可證的塔機一律就地封存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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